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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國家人權博物館人權綜字第 1082000156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七日國家人權博物館人權綠字第 11230004472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本標準所稱場地設施,指國家人權博物館白色恐怖景美紀念園區及白色恐怖綠島紀念園區轄管區域。
2本場地設施使用申請資格為政府核准立案之團體、協會、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學校、政府機關、公司,或設籍於中華民國之成年人。
1本館提供申請區內之空間場地使用,應徵收使用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2由文化部及所屬機關主辦或其與其他機關、符合前條第二項前段之申請資格者合辦之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本標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