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金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教育部最後異動 19960529已廢止
沿革(6 筆)
1.中華民國五十二年八月十九日教育部(52)台參字第 10954  號令訂定
  發布
2.中華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教育部(60)台參字第 27783  號令修
  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教育部(85)台參字第 85504409 號令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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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第 一 章 總則
教育部為培育優秀青年,發展科學,宏揚學術,接受個人或團體捐助各種 獎學金,作有效之使用,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第 一 章 總則
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金,其用途分為左列各項: 一、獎勵修讀碩士博士學位研究生。 二、獎助大專清寒優秀學生。 三、獎勵研究特定之研究項目。 四、獎勵赴指定之國家留學。 以上各項,依目前需要,暫以獎勵研究生及獎助大專清寒優秀學生為重點 ,再逐漸及於其他項目。

第 二 章 獎學金之捐助

第 3 條第 二 章 獎學金之捐助
凡社會人士欲以其個人財產,或節移喜慶等費用,或遵先人遺囑,將其財 產,用以設置獎學金,以為紀念,或企業機構就其盈餘所得,提出一部分 ,或社會團體籌撥專款作為某項獎學金,均可依本辦法之規定,向教育部 表示捐助,將捐款逕存國家銀行教育部獎學金專戶。
第 4 條第 二 章 獎學金之捐助
捐助獎學金,得由捐助人依第二條所定項目指定用途,及指定學校研究所 或系科,或依捐助人之意願,另行指定其他項目與特定之受獎人。
第 5 條第 二 章 獎學金之捐助
捐助獎學金之方式分為兩種:一為捐助獎學基金,指定以其孳息作為獎學 金。二為按年或一次捐助獎學金若干名額或金額若干,由捐助人自由指定 。其款均存入國家銀行總戶分存,分別依其來源性質,標以各種名稱。
第 6 條第 二 章 獎學金之捐助
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金,對捐助人分別予以褒獎。其獎學金之名稱,並得 冠以捐助人之姓名,或其指定之名稱,以資紀念。
第 7 條第 二 章 獎學金之捐助
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金,為統籌管理使用,特設置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金 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 。
第 8 條第 二 章 獎學金之捐助
管理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各種獎學金來源之籌劃事項。 二、關於各種獎學金辦法之規劃事項。 三、關於各種獎學金經費之保管存放利用事項。 四、關於各種獎學金名額之統籌分配事項。 五、關於未經捐助人指定目標之獎學金使用計畫事項。 六、關於各種獎學金捐助人之提請褒獎事項。 七、其他有關各種獎學金事項。
第 9 條第 二 章 獎學金之捐助
管理委員會設委員十五人至廿三人,由教育部部長就社會熱心人士教育專 家及教育部有關主管人員分別聘派之,以教育部部長為主任委員。
第 10 條第 二 章 獎學金之捐助
管理委員會聘任委員任期為三年,派任委員,視其職務調動,予以改派。
第 11 條第 二 章 獎學金之捐助
管理委員會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12 條第 二 章 獎學金之捐助
管理委員會會議,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方得決議,但遇有重大事項,如基金處理方式之變更、及章則之修 改等,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之出席、出席員過半數之同意,方為有效。
第 13 條第 二 章 獎學金之捐助
管理委員會設執行秘書一人、會計一人、幹事一至三人、辦理會中事務, 由教育部部長指定部內有關人員兼任之。
第 14 條第 二 章 獎學金之捐助
本辦法第二條所定研究生及特定研究項目獎學金,以接受人之在學成績及 特殊成就為給予標準。大專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家境清寒及其入學或 在學成績為給予標準。赴指定國家留學獎學金另定考選標準。其詳細辦法 均另行訂定之。
第 15 條第 二 章 獎學金之捐助
各種獎學金均依捐助人指定目標分配,其中研究生及大專清寒優秀學生獎 學金,分別通知各校於學年開始公告辦理,並先推薦合格申請人彙報管理 委員會作最後之審核,一經審定,分兩學期撥發,特定研究項目及赴指定 國家留學獎學金,由教育部根據捐助情形,臨時訂定辦法,公告辦理。
第 16 條第 二 章 獎學金之捐助
各獎學金存款及支用帳目,每年結算乙次,在學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編造 收支報告表,提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並予公布,及分別函達原捐助人。

第 三 章 附則

第 17 條第 三 章 附則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管理委員會根據實際情形擬訂,提報教育部核定。
第 18 條第 三 章 附則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