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中
1.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八日教育部(34)台參字第 56959 號令訂定發
布
2.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十一月十四日教育部(58)台參字第 23514 號令修
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六月十五日教育部(66)台參字第 16668 號令修正
發布
4.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教育部(67)台參字第 4740 號令修正
發布
5.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四月十二日教育部(71)台參字第 11288 號令修正
發布第 8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十五日教育部(77)台參字第 32601 號令修正
發布第 4、5 條條文
7.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二日教育部(84)台參字第 037674 號令修正發
布第 2、3 條條文
8.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教育部(88)台參字第 88075896 號令
修正發布第 8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教育部(90)台參字第 90123358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0.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90120320C 號令
修正發布第 8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八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00014262C 號令修正發
布第 8 條條文
1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九日教育部臺教高(一)字第 103007605
3B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13.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十七日教育部臺教高(一)字第 114220143
7A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8、9 條條文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特訂定本辦法。
各級學校以每年八月一日為學年之始,翌年七月三十一日為學年之終。其情形特殊者,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調整之。
1一學年分為二學期,分別以八月一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各為一學期。
2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得視課程設計或合作學校之學期制度,調整前項學期起迄時間。
各級學校暑假、寒假日數及起訖日期,依下列之規定:
一、暑假:六十日(起七月一日,訖八月二十九日為原則)。
二、寒假:二十一日(起一月二十一日,訖二月十日為原則)。
各級學校對於國定紀念日之放假及舉行紀念辦法,依中央之規定辦理。
各級學校對於本校紀念日之休假,每年不得超過一日。
各級學校應於寒假或暑假期滿之翌日,一律開學辦理註冊等手續,並正式上課。
1各級學校得依下列規定,調整第四條所定之假期起訖日期:
一、大專校院:因教學需要調整,並經校內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一)因春節假期或其他需要,由本部會商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予以調整。
(二)因氣候或因應地方性、學校特殊需要:
2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各該主管機關事先報本部同意。
32.本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事先報本部同意。
教保服務機構之學年學期假期得比照國民小學規定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