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十二月二日教育部(71)台參字第 46042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20 條
2.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八日教育部(84)台參字第 020968 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 18 條
3.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九日教育部(86)台參字第 86020226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6 條
(原名稱:國民中小學教育人員甄選儲訓及遷調辦法;新名稱:國民中
小學教育人員甄選儲訓及遷調辦法)
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教育部(88)台參字第 888075896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10、12、13、15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60024460C 號令修正發
布第 3、6、7、9~11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三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90110961C 號令修正
發布第 5、12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四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064335B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四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40016400B
號令修正發布第 5、12、14 條條文;增訂第 5-1、5-2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三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40029568B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16 條條文;除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自一百零五
年八月一日施行,自發布日施行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八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70022228B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20 條;除第十五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自
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新名
稱: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八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06528
2B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2.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12017433
8A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新名稱: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公立學校)校長、主任之甄選及儲訓,依本辦法辦理。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前條之相關事宜,應組成小組辦理之。
2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得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有關規定資格者,得參加公立學校校長、主任之甄選及儲訓。
1公立國民小學現職合格教師,實際服務滿五年,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公立國民小學主任甄選;其兼任人事、主計或代理主任者,比照具有組長資格之規定計算:
一、曾任組長二年或導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
二、曾任組長一年及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
三、曾調用或支援主管機關、所屬機構服務二年及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
2公立國民小學現職合格教師實際服務特殊或偏遠地區滿三年,其間曾任組長一年或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得參加該地區公立國民小學主任甄選。
3具有公立國民小學校長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服務成績優良者,得參加公立國民小學校長甄選。
1公立國民中學現職合格教師,實際服務滿五年,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公立國民中學主任甄選;其兼任人事、主計或代理主任者,比照具有組長資格之規定計算:
一、曾任組長二年或導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
二、曾任組長一年及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
三、曾調用或支援主管機關、所屬機構服務二年及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
2公立國民中學現職合格教師實際服務特殊或偏遠地區滿三年,其間曾任組長一年或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得參加該地區公立國民中學主任甄選。
3具有公立國民中學校長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服務成績優良者,得參加公立國民中學校長甄選。
公立學校現職合格教師最近三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校長或主任之甄選、儲訓:
一、受刑事有罪判決。但經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
二、受懲戒處分,未經撤銷。
三、受記過以上之行政懲處,未經撤銷。
1教師參加公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合格,經儲訓期滿成績考核及格者,發給證書,分別取得參加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之資格。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前項校長、主任甄選時,得採年資積分比序、筆試、面試或其他方式辦理;採年資積分比序方式者,其年資積分項目中,兼任行政職務資歷應列為單獨採計項目。
3校長儲訓課程應包括校務發展與經營、課程發展與教學領導、公共關係與溝通及其他專業知能。
4主任儲訓課程應包括行政規劃與執行、課程教學與學生輔導、公共關係與溝通及其他專業知能。
5前二項儲訓課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國家教育研究院及其他學術研究機構辦理,並以實務課程導向為原則。
6第一項甄選及儲訓作業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取得參加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資格後,有第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者,廢止其資格。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本辦法規定之甄選、儲訓,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應予更正;無法更正者,應重行辦理。
2有前項情形者,應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3有第一項情形者,應查明相關人員責任。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