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中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館秘字第 0940001
48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館秘字第 9400022
58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並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生
效
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館秘字第 096000020
4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8 條;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一日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館秘字第 0990000316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5.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三十日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館秘字第 1000003025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一日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館秘字第 103156022
5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館秘字第 103156068
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附表二
8.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館秘字第 109
1561316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二;並自一百零九年十一月
二十五日生效
9.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館秘字第 11115
6026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
10.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館秘字第 112
156036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
11.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館秘字第 114
1561601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8 條;並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執行場地設備、展示廳及電影院等之管理,應徵收規費,其範圍如下:
一、場地設備使用管理費。
二、展示廳及電影院門票費。
三、其他費用收入。
本館場地設備之使用時段及收費基準依附表一規定辦理。
參觀本館展示廳及觀賞多功能大銀幕電影院,其收費基準依附表二規定辦理。
本館或教育部主辦之活動,其場地設備等相關費用得予全免;本館與館外單位合辦之活動,場地設備等相關費用最高給予五折計費;另其他法律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申請人向本館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資訊及圖像資料,經本館核准者,除圖像資料收費基準依附表三規定辦理外,其餘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規定收費。
向本館申請各項證明,每份新臺幣三十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