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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九日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正總字第 094000115 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九日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正總字第 0990004 417B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二日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正總字第 10100 01408B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五日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正文字第 10230 000562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及第 3 條附表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九日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正文字第 1033000 013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附表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九日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正文字第 1073000 98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 7.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正文字第 111 3000502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場地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新名稱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場地及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8.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正文字第 114 3001398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所稱場地,包括展場、中央通廊、演藝廳、視聽室、民主大道、環堂道路、大孝門廣場及教室。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場地及設備使用規費收費基準,規定如附表。
前條收費基準,依規費法相關規定,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