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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國立臺東社會教育館東社秘字第 09400 01532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貳字第 0971130 615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第 2 條條文及附表 (原名稱:國立臺東社會教育館規費收費標準;新名稱:國立臺東生活 美學館規費收費標準)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日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東美行字第 10230 00098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一日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東美行字第 10630 01372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十七日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東美行字第 11130 00192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表 6.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六日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東美行字第 1153000 037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及第 2 條條文之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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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本館)執行場地設備管理,應徵收規費,其範圍包含禮堂、視聽教室、音樂教室、研習教室、藝術廣場、舞蹈研習室、中庭廣場等。
2前項場地設備之收費標準及使用注意事項如附表。
本收費標準應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變動,每三年至少應辦理檢討乙次。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