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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五日國立臺南社會教育館南社祕字第 094000218 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四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貳字第 0972119 073-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 (原名稱:國立臺南社會教育館規費收費標準;新名稱:國立臺南生活 美學館場地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3.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南美行字第 115 3000004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及第 2 條條文之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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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之。
申請單位向本館申請使用場地,應繳納使用費,有關場地使用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使用本館場地應遵守本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相關規定。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