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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nue and Facility Maintenance 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National Taiwan Arts Education Center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藝展字第 0930001 954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一日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藝展字第 0940001467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 條;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八日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藝展字第 0940002376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五日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藝演字第 1030001 762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 條條文 (原名稱: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演藝廳及藝廊場地設備維護規費收費標 準;新名稱: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南海劇場及第三展覽室場地設備維護 規費收費標準)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藝演字第 107000046 6A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 條條文 (原名稱: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南海劇場及第三展覽室場地設備維護規 費收費標準;新名稱: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場地設施維護規費收費標準 ) 6.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十八日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藝演字第 1130003 238A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附表三;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表演、展覽及會議室場地設施維護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表演場地設施維護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一)
二、展覽場地設施維護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二)
三、會議室設施維護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三)
本標準所訂定之場地收費數額,依場地設備器材維護等成本及消費物價指數等因素,定期檢討並作調整。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