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場地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命令廢止法規>文化部最後異動 20141114已廢止
沿革(10 筆)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七日國立新竹社會教育館竹社秘字第 095000074 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國立新竹社會教育館竹社秘字第 09600 02569B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二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貳字第 0971115 596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 條條文 (原名稱:國立新竹社會教育館場地使用規費收費標;新名稱:國立新 竹生活美學館場地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四日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竹美行字第 103 30017401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館研習教室場地使用規費如下:
一、一零三、一零九、二零二、二零三教室每場使用費用新臺幣一千九百
元。
二、一零四、二零五教室每場使用費用新臺幣二千四百元。
不使用冷氣時每場減收新臺幣三百元,使用時段及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 3 條
前條收費基準,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變動,每三年至少應辦理檢
討一次。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