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編譯館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命令廢止法規>教育部最後異動 20130315已廢止
沿革(4 筆)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國立編譯館國總字第 0960001364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五日國家教育研究院教研秘字第 102000217
  8A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立編譯館(以下簡稱本館)提供場地設施使用服務,應徵收規費,其範 圍包含本館大禮堂、國際會議廳、會議室及地下停車場。 前項場地設施使用規費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