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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國立編譯館國總字第 0960001364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五日國家教育研究院教研秘字第 102000217 8A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國立編譯館(以下簡稱本館)提供場地設施使用服務,應徵收規費,其範
2圍包含本館大禮堂、國際會議廳、會議室及地下停車場。
3前項場地設施使用規費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