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教育資料館館藏圖書資料複(列)印收費標準
命令廢止法規>教育部最後異動 20130315已廢止
沿革(4 筆)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日國立教育資料館(96)教字第 0960001262B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五日國家教育研究院教研秘字第 102000217 6A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複(列)印館藏圖書資料,收費基準如下:
一、複(列)印尺寸為 A3 (黑白)者,每頁新臺幣二點六元。
二、複(列)印尺寸為 B4 (含)以下(黑白)者,每頁新臺幣一點三元
。
依前項收費結算之總複(列)印費用採以四捨五入計至整數。
第 3 條
依據圖書館際合作組織協定,提供館藏圖書資料複(列)印服務,收費基
準如下:
一、複(列)印尺寸為 A3 (黑白)者,每頁新臺幣三元。
二、複(列)印尺寸為 B4 (含)以下(黑白)者,每頁新臺幣二元。
三、館際合作申請案件每件加收手續費新臺幣二十元。
第 4 條
申請複(列)印館藏圖書資料屬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業務或教
育宣導資料者,得免費提供。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