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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日國立教育資料館 97 總字第 0970002242C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五日國家教育研究院教研秘字第 102000218 0A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國立教育資料館南海書院提供場地設施使用服務,其範圍包含多媒體研習
2中心及會議室。
3使用前項場地設施應繳交規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