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教育資料館南海書院場地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命令廢止法規>教育部最後異動 20130315已廢止
沿革(4 筆)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日國立教育資料館 97 總字第 0970002242C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五日國家教育研究院教研秘字第 102000218
  0A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立教育資料館南海書院提供場地設施使用服務,其範圍包含多媒體研習 中心及會議室。 使用前項場地設施應繳交規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