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育研究院籌備處場地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命令廢止法規>教育部最後異動 20130315已廢止
沿革(4 筆)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國家教育研究院籌備處教研行字第 098
  0001653C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五日國家教育研究院教研秘字第 102000217
  2A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場地: 一、三峽院區:傳習苑教室、文薈堂、良師園、仰喬樓、鐸聲館、群賢齋 、網球場、籃球場及露天停車場。 二、豐原院區:禮堂、研究大樓、綜合大樓、製卷場、網球場、籃球場及 露天停車場。
第 3 條
各場地之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 一、三峽院區 (一)傳習苑教室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一。 (二)文薈堂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二。 (三)良師園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三。 (四)仰喬樓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四。 (五)鐸聲館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五。 (六)群賢齋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六。 (七)網球場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七。 (八)籃球場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八。 (九)露天停車場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九。 二、豐原院區 (一)禮堂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十。 (二)研究大樓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十一。 (三)綜合大樓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十二。 (四)製卷場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十三。 (五)網球場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十四。 (六)籃球場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十五。 (七)露天停車場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十六。
第 4 條
本標準所訂收費基準,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 等因素,檢討修正;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5 條
教育部直接交辦本處辦理之業務,且納入本處研習檔期者,免收場地設備 使用規費。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