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命令廢止法規>文化部最後異動 20240912已廢止
沿革(15 筆)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會授資籌四字第
  0981117057-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1134 號公告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
  日變更為文化部,第 2  條之附表所列「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之權
  責事項,改由「文化部」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資傳字第 101
  30111933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  條條文附表
  (原名稱:台中創意文化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新名稱:臺中文化創
  意產業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八日文化部文授資局園字第 105300252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表
4.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九月十二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 11330091522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使用本園區場地,應繳納使用規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