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育研究院圖書館館藏圖書資料複印收費標準
命令廢止法規>教育部最後異動 20250108已廢止
沿革(8 筆)
1.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一日國家教育研究院教研秘字第 1000007802A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國家教育研究院教研秘字第 1071800 046A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國家教育研究院院藏圖書資料複印收費標準;新名稱:國家 教育研究院圖書館館藏圖書資料複印收費標準) 3.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八日國家教育研究院教研秘字第 1141800022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複印圖書館館藏圖書資料,收費數額如下:
一、複印尺寸為 A3 者,黑白每張新臺幣二元,彩色每張十二元。
二、複印尺寸為 B4 以下者,黑白每張新臺幣一點五元,彩色每張九元。
依前項數額結算之總複印費用,採無條件進位至整數。
第 3 條
依據館際合作組織協定,提供圖書館館藏圖書資料複印服務,收費數額如下:
一、複印尺寸為 A3 者,黑白每張新臺幣三元,彩色每張十三元。
二、複印尺寸為 B4 以下者,黑白每張新臺幣二元,彩色每張十元。
館際合作申請案每件加收手續費新臺幣二十元,郵資以實支數額計算。
第 4 條
申請複印圖書館館藏圖書資料屬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定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資料者,得免費提供。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