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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九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00192589C 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二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 1070021937B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4 條;並自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施行 (原名稱: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 專業課程收費標準;新名稱: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 前教育課程收費標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應於每年一月或七月提出申請時繳納普通課程審查費,審查通過後,並應繳交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審查費;其金額如下:
一、普通課程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元。
二、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審查費如下:
(一)國民小學、幼兒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之教育專業課程審查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二)中等學校師資類科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審查費:新臺幣九千元。
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