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校院夜間部設置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教育部最後異動 20011023已廢止
沿革(12 筆)
1.中華民國五十四年一月十一日教育部(54)台參字第 0377 號令訂定發 布 2.中華民國五十五年七月二日教育部(55)台參字第 12664 號令修正發 布 3.中華民國七十年二月十日教育部(70)台參字第 3700 號令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八十年五月二十日教育部(80)台參字第 24682 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全文 19 條(由原「專科以上學校夜間部設置辦法」修正為「 大學校院夜間部設置辦法」及「專科學校夜間部設置辦法」) 5.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教育部(81)台參字第 041667 號令修 正發布第 3、5、12、17、18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教育部(90)台高(一)字第 90148439 號公告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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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教育部為增加國民就學機會,依大學法第六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大學校院申請設置夜間部,應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第 3 條
夜間部所設學系以本校院日間部已有之學系為原則。但各校院得視其本身
條件及社會需要,報經教育部核准設置日間部未設之學系。
第 4 條
夜間部置主任一人,綜理部務,由校長聘請專任教授兼任之。
第 5 條
夜間部得設教務、訓導、總務三組,各組置組長一人,並得置職員若干人
。
第 6 條
夜間部學系主任由日間部原學系主任兼任。但合於第三條但書規定者不在
此限。
第 7 條
公立大學校院夜間部員額經費編列標準,由教育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 8 條
夜間部學生應繳交學雜費,其收費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第 9 條
夜間部設部務會議,以部主任、各學系主任、各組組長及其他有關人員組
織之,部主任為主席,討論夜間部有關教學及行政重要事項。
第 10 條
夜間部經費收支應依照有關法規辦理。
第 11 條
夜間部招收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之學生,現役軍人報考夜間
部須經國防部核准發給證明。
第 12 條
夜間部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之上限依日間部規定辦理;其下限不得少於
九學分。
大學校院日間部各學系得視其本身條件,接受夜間部學生選課,其修習學
分數以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之三分之一為原則。
夜間部學生修業年限依日間部相同學系之規定。但其延長修業年限得比日
間部規定增加一年。
第 13 條
夜間部之課程應依照教育部所定必修科目表規定辦理。
第 14 條
大學校院夜間部得招收專科學校或專修科畢業之轉學生。
前項轉學生以轉入各學系二年級或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肄業。
第 15 條
大學校院各學系得視其本身條件與學生名額辦理日、夜間部肄業生相互參
加轉學、轉系考試。
第 16 條
夜間部學生修滿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成績及格,准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並依法授予學士學位。
第 17 條
夜間部得招收選讀生,凡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經測驗具有相當程度者,可
由各校院自行審查入學。選讀生無學籍,選讀成績及格者,應發給學分證
明書。選讀生經參加新生入學考試錄取,其原已選讀及格有關科目得酌予
採認,並至少修業一年,始可畢業。
選讀生之課程得單獨開班教學或隨同正式生班級選讀,其每學期選讀之學
分數,由各校院自行訂定。
第 18 條
夜間部得因實際狀況,報經教育部核准,在學校所在地之適當地點籌建夜
間部校舍,增置必須之設備。
第 1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