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及獨立學院各學系設置輔系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教育部最後異動 19941209已廢止
沿革(7 筆)
1.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教育部(61)台參字第 27221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11 條
2.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教育部(74)台參字第 26549  號令修
  正發布第 1、11  條
3.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教育部(81)台參字第 34174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8、9、10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九日教育部(83)台參字第 066722 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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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大學及獨立學院設置輔系時,應依照本辦法訂定實施要點,報請教育部核 備。
第 3 條
各學系學生得自二年級起選定輔系。
第 4 條
各學系得互為輔系,由各校自行定之。
第 5 條
輔系課程應以部頒該學系必修科目表為依據,至少修習其專門科目二十學 分。
第 6 條
輔系學分,應在主系規定最低畢業分數以外加修之。
第 7 條
輔系課程,應視為學生之選修科目。
第 8 條
學生修習輔系課程於規定修業年限內學校需另行開班,應繳交學分費。 學生因修習輔系而延長修業年限,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者,應繳交學 分費;在十學分以上者,日間部學生應繳交全額學雜費,夜間部學生則繳 交學分學雜費。
第 9 條
凡選定輔系之學生輔學時,其轉學或修業證明書,應加註輔系名稱。
第 10 條
凡修滿輔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畢業生名冊、歷年成績表、 畢業證書應加註輔系名稱。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