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四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教育部(42)台高字第 1502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2.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一月十五日教育部(59)台參字第 0969 號令修正發 布 3.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教育部(72)台參字第 14214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12 條 4.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教育部(75)台參字第 12270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13 條 5.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教育部(88)台參字第 88075896 號令 修正發布第 4、5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四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70212142C 號令刪 除發布第 12 條條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教育部為策進學術研究之發展,特訂定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之學術研究機構,係指國立研究院及公私立大學研究所以外之學術研究機構。
學術研究機構受教育部之監督,其設立須遵守國家教育政策,並符合左列標準:
一、有固定之房舍。
二、有足夠之基金及研究經費。
三、有足資研究之實驗、圖書設備及研究人員。
1學術研究機構之申請設立,應檢具左列資料或證明文件,報請教育部審查:
一、名稱。
二、創辦人姓名及學經歷。
三、組織章程。
四、捐助章程。
五、主持人及主要研究人員名冊(包括學歷及研究經歷)。
六、研究宗旨(含研究計畫及研究科目)。
七、研究設備。
八、經費來源。
九、所在地及其建築。
十、其它。
2學術研究機構如係中央各部會,直轄市政府及公營企業機構設立者,無須檢具捐助章程,但應由其有關政府機構編列預算。
學術研究機構經教育部核准設立者,除中央各部會、直轄市政府及公營企業機構設立者外,須經董事會組織章程及董事名冊,報請教育部備案,並應依照民法第六十一條之規定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報經教育部核轉其所在地地方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現任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人員及對學術研究機構具有監督權之公務員,不得兼任學術研究機構董事長或董事;其餘之公務員不受此限。
學術研究機構得招收大學畢業生為研究生,但不授予學位。
學術研究機構得接受政府機關、公私企業機構之委託研究或訓練事宜。
學術研究機構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及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分別將研究計畫、經費預算及研究成果、結算報請教育部備查。關於臨時特殊事項,應隨時專案報請教育部核備。
學術研究機構應於度開始兩個月內造具專兼任研究人員名冊,報請教育部核備。
學術研究機構辦理成績完善者,由教育部給予獎勵;辦理不善或有違反法令或設立許可條件者,教育部得視其情節予以糾正或限期改進,逾期不為改進者,得依法命其停辦或解散之。
(刪除)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