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考大學及獨立學院研究所同等學力之標準及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教育部最後異動 19950830已廢止
沿革(14 筆)
1.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四月十九日行政院(72)台教字第 6876 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教育部(72)台參字第 14448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8 條 2.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教育部(75)台參字第 06845 號令修 正發布第 8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四月十八日教育部(75)台參字第 1575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5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教育部(76)台參字第 62132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五月三十日教育部(79)台參字第 24613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 條條文 6.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八月十七日教育部(81)台參字第 045595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7 條條文 7.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三十日教育部(84)台參字第 042763 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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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教育部為鼓勵自學研究俾有志深造者有接受大學研究所教育之機會,依「
大學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以同等學力報考公私立大學及獨立學院研究所碩士班者,須具有左列資格
之一:
一、修滿大學或獨立學院各學系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
書,並經自學一年以上者。
二、大學或獨立學院各學系肄業學生,未修習最後一年課程,持有修業證
明書,並經自學或從事與所習學科相關職業二年以上者。
三、專科學校畢業,持有畢業證書。其為三年制者應經自學或從事與所習
學科相關職業二年以上;二年制或五年制者應經自學或從事與所習學
科相關職業三年以上,專科進修補習學校結業經資格考驗及格者,比
照二年制專科辦理。
四、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者。
五、國立空中大學全修生修滿規定學分總數,經考核成績及格,持有畢業
證書者。
第 3 條
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學歷,可比照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
辦理。
軍警院校學歷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 4 條
前二條同等學力,均以報考與修習學科相關之研究所 (組) 為限,其規定
範圍由各校自訂。
第 5 條
以同等學力報考研究所者,學校得視實際需要,加考一或二科專業或專門
科目。
第 6 條
以同等學力考入各研究所後,所應補修之基礎學科與學分,得由各校院視
實際需要自訂,列為必修。但不列入研究所學分計算。
第 7 條
以同等學力報考研究所,志願役現役軍人應由軍方依規定核准報考。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