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大學設置條例施行細則

命令廢止法規>教育部最後異動 20140320已廢止
沿革(12 筆)
1.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教育部(76)台參字第 27439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21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七日教育部(85)台參字第 85063568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24 條及名稱
  (原名稱:國立空中大學設置條例施行細則;新名稱:空中大學設置條
  例施行細則)
3.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教育部(88)台參字第 88098665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4、6、8、18、21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50068562C  號令修正
  發布第 4、6、8、9、18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日教育部臺教社(一)字第 1030034924B
  號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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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細則依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第四條所稱空中大學採用多元傳播媒體實施教學,係指以電視、廣 播、電腦、電傳視訊等一種或結合一種以上傳播媒體進行教學。
第 3 條
各空中大學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辦理招生作業,應組織招生委員會。  前項招生,得以考試、甄試、甄選、推薦或登記等方式為之;其相關規定 ,由各空中大學擬訂,國立者,請教育部核定;直轄市立者,報請直轄市 政府轉教育部核定。
第 4 條
空中大學學生學則,由各空中大學訂定,報教育部備查。
第 5 條
空中大學全修生應修畢全部必修科目,並修滿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成績 及格者,始得畢業及依法授予學士學位。
第 6 條
空中大學之學年、學期起迄、各科目施教方式、每講次播授時間及每學分 播授講次,由各空中大學訂定,報教育部備查。
第 7 條
空中大學學生曾在大專校院修習之學分,得依各空中大學學分抵免規定, 申請抵免。
第 8 條
空中大學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之推廣教育,除適用大學推廣教育實 施辦法外,各空中大學得另定相關規定,報教育部備查。
第 9 條
新設立之空中大學,其校長之產生,依大學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第 10 條
空中大學校長連任方式及各系 (所) 、科主任產生方式,由各空中大學組 織規程定之。
第 11 條
空中大學秘書處處長,由校長聘請職級相當之教職員兼任或擔任之。
第 12 條
空中大學教務長、各處處長及各系(所)、科主任之任期,以三年為原則 。
第 13 條
空中大學各處、室、館、中心分組辦事者,各置組長一人,必要時,得由 教師兼任之。
第 14 條
空中大學所設之圖書館、研究中心、電子計算機中心及其他單位,其主管 由校長聘請職級相當之教職員兼任或擔任之。
第 15 條
空中大學設校務會議,為校務最高決策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 、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 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由校長召開並主持,其代表成員之產生方式、比 例、會議召開次數及議事方式,由各空中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第 16 條
空中大學設行政會議,以校長、教務長、各處處長、系 (所) 、科主任及 其他單位主管組織之;由校長召開並主持,討論本校重要行政事項;其會 議召開次數及議事方式,由各空中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第 17 條
空中大學設教務、教學媒體、研究、輔導及各系 (所) 、科務等會議;其 功能及組成方式,由各空中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第 18 條
空中大學專任教師之授課、研究、輔導、服務及教學節目之規劃、製作等 有關規定,由各空中大學訂定,報教育部備查。
第 19 條
空中大學應成立課程及教學策劃委員會,定期規劃、修正課程及實施教學 評鑑,其成立方式及組織,由各空中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第 20 條
空中大學研究人員及擔任教學之專業技術人員之聘任,依教育部有關規定 辦理。
第 21 條
空中大學教職員之員額編制,由各空中大學擬訂員額編制表,國立者,報 請教育部核定;直轄市立者,報請直轄市政府核定。
第 22 條
空中大學各地區學習指導中心主任及導師,由校長聘請職級相當之教職員 兼任或擔任之。
第 23 條
空中大學得視校務需要,設各種委員會,其名稱、任務及組成方式,由各 空中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第 24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