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Alterations to, and Cessation of Operations of Junior College Continuing Education Divisions
1.中華民國八十年五月二十日教育部(80)台參字第 24682 號令修正發 布(由原「專科以上學校夜間部設置辦法」修正為「大學校院夜間部設 置辦法」及「專科學校夜間部設置辦法」)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40092321C 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專科學校夜間部設置辦法;新名稱:專科學校夜間部設立辦 法)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教育部臺教技(二)字第 1030181 768B 號令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八日教育部臺教技(二)字第 1080156171B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專科學校夜間部設立辦法;新名稱:專科學校進修部設立變 更停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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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專科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專科學校進修部之設立、變更及停辦,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2專科學校、技術學院或科技大學所設之專科進修學校及夜間部,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轉型為進修部,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專科學校進修部置部主任一人,綜理部務,由校長聘請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之。
專科學校進修部各科置科主任一人,綜理科務,由日間部科主任兼任之。但日間部無相關科者,由進修部專任教師兼任之。
專科學校進修部得與其他校內行政單位合併;合併後,變更其組織及名稱者,應修正組織規程,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依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報本部核定後實施。
1專科學校進修部之各科停止招生,應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報本部核定。
2專科學校進修部,應於各科現有學生畢業或完成安置,由專科學校修正組織規程,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依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報本部核定後停辦。
1專科學校、技術學院或科技大學,應自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八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修正組織規程,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依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報本部核定所設之專科進修學校及夜間部轉型為進修部。
2學校依前項規定辦理轉型時,應就學生學習、課程教學、教職員工、學生權益之保障及其他相關事項,詳加規劃。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