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二月十三日教育部(84)台參字第 006511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7 條 2.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教育部(86)台參字第 8605206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教育部台(91)參字第 91150163 號令修正 發布第 3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50141559C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大學碩士班研究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新名稱:學生逕修 讀博士學位辦法) 5.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八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 1060090698B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七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 1112205418A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 114220275 0A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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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1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修業期間成績優異,並具有研究潛力。
二、修讀碩士學位學生,修業期間成績優異,並具有研究潛力。
2前項所稱成績優異及研究潛力之認定基準,由各大學定之。
符合前條規定之學生提出申請,經原就讀或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助理教授以上二人推薦,並經擬就讀系、所、院、學位學程之相關會議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准逕修讀博士學位。
1各系、所、院、學位學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名額,以該系、所、院、學位學程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但經同一學院其他系、所、學位學程流用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者,不在此限。
2各系、所、院、學位學程當學年度博士班對外招生時程最後之管道辦理完竣後,其招生缺額得流用為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名額;流用後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名額,以教育部核定該大學當學年度博士班招生名額總量百分之四十為限。
3經前二項流用後,各系、所、院、學位學程之博士學位名額,不得全數以逕修讀博士學位方式錄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系、所、院或學位學程之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為一人。
二、經教育部核定之人才培育計畫或專案。
4前三項名額應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學校招生總量內。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應於經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年,取得學士學位,於就讀前未取得者,廢止其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
1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修讀系、所、院或學位學程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申請回原系、所、院或學位學程繼續修讀碩士學位或申請轉入相關系、所、院或學位學程修讀碩士學位:
一、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二、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三、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七條規定。
2前項學生經原系、所、院或學位學程或相關系、所、院或學位學程會議審查通過,並依規定修讀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修讀博士學位修業時間不併入修讀碩士學位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各大學辦理逕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及認定基準,應提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