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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一日教育部臺教高(三)字第 1060149925B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教育部臺教高(三)字第 112220315 0A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申請環境敏感地區查詢結果通知書應繳納查詢費用,每案新臺幣一千七百三十五元。
2前項費用之計算,以同地段土地或不同地段而毗連土地為一案之方式計收。
繳費義務人依前條規定繳納費用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申請退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