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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 1080008196B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除第 4 條第 1 項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五月 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1參加國外大學醫學及牙醫學系畢業生學歷甄試者(以下簡稱報考人),於報名時應繳納考試報名費,每人新臺幣三千元。
2前項考試報名費包括筆試及臨床實務考試費用,報考人於報名後未參加筆試、臨床實務考試或未達筆試合格標準致不得參加臨床實務考試者,已繳考試報名費不予退還。
1前條第一項報考人依簡章規定提出成績複查申請時,應繳納成績複查費,每科目新臺幣五十元。
2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本標準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