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護理學院附設醫院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教育部最後異動 20050622已廢止
沿革(14 筆)
1.中華民國七十年十月十二日行政院(71)台教字第 14567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 10 條
2.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行政院(76)台教字第 4801 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第 1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行政院(78)台教字第 20751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第 1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十七日行政院(84)台孝授三字第 04031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第 1、3 條條文
  (原名稱:國立台北護理專科學校附設醫院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
  法;新名稱:國立台北護理學院附設醫院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5.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三字第 0940004766A
  號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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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國立台北護理學院為護理教育研究實習與醫療服務之需要,特設置附設醫 院作業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基金係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非營業循環基金,以國立台北 護理學院為管理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各科醫療收入。 三、其他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各科醫療費用 (包括優待及免費在內) 。 二、教學訓練與研究發展費用。 三、管理費用。 四、其他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之收入,應依國庫法第九條規定,在當地國庫代理機關開立專戶存 儲。
第 7 條
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製悉依預算法有關附位預算之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其收支憑證、會計帳簿 、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之編送,依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等有關規定辦 理。
第 9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除報奉核准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 餘處理外,悉應解繳國庫。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