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s Governing Junior Colleges Continuing Education

命令廢止法規>教育部最後異動 20110719已廢止English
沿革(10 筆)
1.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十月九日教育部(74)台參字第 43969 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10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八月二十日教育部(82)台參字第 046946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11 條
3.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教育部(88)台參字第 88155110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12 條
4.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30149331A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5.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九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00117031C  號令發布廢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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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專科學校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推廣教育,指專科學校依其教育目標,辦理有助於提升大眾學 識技能及社會文化水準之各項教育活動。
第 3 條
專科學校辦理推廣教育應衡酌現有師資、設備規劃辦理,所開辦班別應以 各校現有相關課程為原則,其辦理科別依最近一次專科學校之評鑑,其成 績應達二等以上。
第 4 條
專科學校推廣教育,分為學分班及非學分班二類。 學分班所招收之學員,應具報考專科學校之資格;非學分班學員資格,由 學校定之。
第 5 條
專科學校推廣教育之師資,學分班應具有專科學校合格教師、專業及技術 教師資格;非學分班得聘請具實務性專長者兼任之。 前項師資由校外人士擔任者,不得超過該班教師人數三分之一。 專科學校推廣教育得兼採校外教學、遠距教學等方式辦理。
第 6 條
專科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應以專班方式辦理,學分班之課程、授課時數 、成績考核及學分計算,應符合專科學校相關法令之規定。 學分班學員修讀期滿經考試及格,由學校發給學分證明,其經專科學校入 學考試錄取,所修學分得依各校學則或相關規定酌予抵免。 非學分班學員修讀期滿,由學校發給證明書。 學校對學員成績及學分,應有完整紀錄,並妥善保存。
第 7 條
專科學校辦理推廣教育應事先妥適規劃課程,並組成推廣教育審查小組, 依教育部所定審查規定,於每學期開學前或開班前一個月內,審查各班次 開班計畫;審查通過之各項開班計畫及紀錄,應留校存查。 前項計畫內容應包含課程、師資設備、上課起迄日期、時間及地點、招生 資格、名額及方式、經費預算等。 學校應於每學年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該學年度辦理情形彙報教育部備查。
第 8 條
專科學校得設專責單位或人員辦理推廣教育。
第 9 條
專科學校辦理推廣教育之經費,以自給自足為原則,並應衡量整體收支及 使用學校資源情形,由學校就收入總額中提撥一定比率統籌運用。 前項推廣教育收入,應由各校訂定其收支管理規定,報教育部備查。
第 10 條
教育部得組成評審小組,對於有關推廣教育執行成效考核。 教育部對辦理推廣教育成效優良之專科學校,得予以獎勵;對辦理不善或 不符合規定者應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依法予以處理。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