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範校院輔導中小學教育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教育部最後異動 19961016已廢止
沿革(5 筆)
1.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二月十六日教育部(71)台參字第 04868 號令修正 發布(原辦法係原師範大學(學院)輔導中等教育辦法、師範學校輔導 地方教育辦法合併修正) 2.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六日教育部(85)台參字第 85504420 號令廢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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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師範教育法」第十四條訂定之。
第 2 條
師範校院輔導中小學教育工作,以研究中小學教育設施,增進其教育效率
及輔導其改進發展為目標。
本辦法所稱小學教育之輔導均包含幼稚園教育。
第 3 條
師範校院應依其設校目的設置專責辦理輔導中小學教育單位。其名稱於各
校院組織規程中明定之。
第 4 條
師範校院輔導中小學教育以分區辦理為原則,中小學教育之輔導區,由教
育部視其設校目的會商有關校院及省市教育廳局劃分之。
第 5 條
師範校院應衡酌輔導區內中小學之需要辦理左列各項中小學教育之研究
輔導工作:
一、學校環境之規劃設計與改善之研究輔導。
二、學校行政事項之研究輔導。
三、各項教學設備之置備、製作、使用、修護與保養之研究輔導。
四、教學方法之研究及教學觀摩之輔導。
五、課程、教材之研究改進。
六、學校訓導工作之研究輔導。
七、學生輔導工作之研究輔導。
八、教師進修研究之輔導。
九、教育評鑑工作之輔導。
十、輔導性刊物之編印。
十一、其他有關中小學教育之調查、研究與輔導。
第 6 條
教育行政機關與師範校院為策劃、協調、檢討中小學教育輔導工作,應分
別舉行中小學教育輔導會議。
第 7 條
各師範校院應於每學年開始前一個月協調輔導區內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
據中小學之需要擬訂下學年度中小學教育輔導計畫,擬訂原則如左:
一、中等學校教育輔導計畫,由各師範校院協調省市教育廳局擬訂,函報
教育部核准後施行,並分送有關省市教育廳局備查。
二、小學教育輔導計畫,由各師範校院協調輔導區內院轄市或縣市政府教
育局擬訂,函報有關省市教育廳局同意後施行,並報教育部及分送有
關縣市政府教育局備查。
第 8 條
各師範校院應於每學年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該學年度中小學教育輔導工作
辦理情形與成效函報有關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 9 條
各師範校院辦理中小學教育輔導工作所需經費,應由各師範校院按實際需
要,編列年度預算。
第 10 條
公立教育院系得接受教育行政機關或各中小學之委託,就本辦法第五條所
列研究輔導工作範圍,辦理中小學教育輔導工作。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