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範校院公費學生公費待遇實施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教育部最後異動 19960228已廢止
沿革(8 筆)
1.中華民國三十三年十月行政院發布 中華民國三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教育部第 56631 號訓令轉發 2.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六月十八日教育部(59)台參字第 12835 號令修正 發布 3.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二月十六日教育部(71)台參字第 04868 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 9 條 4.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教育部(85)台參字第 85500204 號令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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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師範教育法」第十五條訂定之。
第 2 條
師範校院公費學生公費待遇,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 3 條
師範校院公費學生公費待遇之項目如左:
一、應享受公費部分
(一) 免繳學費與雜費。
(二) 供給主食費與副食費。但主食費得依照規定數量撥發公糧。
二、得享受公費部分
(一) 供給制服或發給制服費。
(二) 供給教科書或發給書籍費。
(三) 供給或補助各科實習材料費。
(四) 酌予補助應屆結業生外埠教育參觀用費。
第 4 條
師範校院公費學生除享受前條各款公費待遇外得依照法令規定受領獎學金
。
第 5 條
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得享受公費部分各項待遇,由負擔經費之各機關斟酌
財力,一部或全部實施之。
第 6 條
師範校院公費學生公費待遇所需經費,國立學校學生由中央負擔,省、市
立學校學生由省、市負擔,分別列入中央及省、市預算。
第 7 條
師範校院公費學生無故退學、經勒令退學或被開除學籍者,應追繳所受領
之全部公費。
第 8 條
公立教育院系給予公費學生,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