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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九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 108005528 1B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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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者,應於每年一月或七月提出申請時繳納證明文件資料審查費,審查通過後,並應繳納教保專業課程審查費;其金額如下:
一、證明文件資料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元。
二、教保專業課程審查費:四千五百元。
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遺失、毀損或其記載事項有變更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並應繳納費用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