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教育部(89)台參字第 89097275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20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30010155A 號令修 正發布第 8 條條文;並刪除第 10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二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40096940B 號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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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依高級中學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
1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定高級中學修業年限,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三年為
2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二年。
1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項所稱同等學力,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曾在公、私立國民中學或相當於國民中學教育階段之學校修業三年級
2課程,持有修業證明書者。
二、曾在公、私立國民中學補習學校或已立案之私立中級補習學校結業,
3取得結業證明書者。
三、經國民中學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取得學力鑑定及格
4證書者。
四、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者。
1高級中學學生因個人、家庭或其他之特殊情形,得申請休學、退學或轉學
2。
3前項休學得申請一學期或一學年,休學最長以二年為限,且不計入修業年
4限。
5未成年學生休學、退學或轉學之申請,應經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為之。
6休學期滿之學生,得申請復學,編入與原學期或學年銜接之學級肄業。
7學生申請轉學他校,學校應發給轉學證明書或修業證明書。
高級中學應造具應屆畢業生名冊,報送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1高級中學之設立、變更或停辦,應提出計畫或理由,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
2規定程序辦理。
1本法第六條、第七條所定各類型高級中學校名應為某某高級中學,綜合高
2級中學校名得冠綜合二字,單類科高級中學應冠類科別。
3師資培育之大學附屬高級中學,校名應為某某附屬高級中學;並就其學校
4類型,依前項規定冠以綜合二字或類科別。
5公立學校校名,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私立學校校名,不得以地名
6為校名。
7高級中學使用相同、近似或其他足以使一般民眾誤認之校名,該管主管教
8育行政機關得令其變更之。
1高級中學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將下列各項資料,報該管
2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一、本學期新生、轉學生、復學生、延修生,休學生及退學生名冊。
二、本學年教職員名冊。
3高級中學應於每學年第二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將前項資料異動部分之異
4動表,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刪除)
1高級中學依課程進度,分年級實施教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不超過四十五
2人為原則。
3高級中學新開辦第一年,不得招收二年級以上學生,第二年不得招收三年
4級學生。
1高級中學校長及全體教職員均負訓育與輔導責任,並須以身作則,指導學
2生課內課外之活動。
1高級中學每班置導師一人,由校長就專任合格教師中聘兼之,辦理本班學
2生之訓育及輔導事項。
1高級中學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行政職務者,其每週教學時數,由該管主
2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1高級中學依本法第二十二條所置之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其編制員額,由
2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高級中學校務會議,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