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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教育部(89)台參字第 89119495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30119473B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完全中學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本法第五條規定辦理。
1完全中學含中等教育前、後二階段。前三年為國民中學教育階段,後三年
2為高級中學教育階段。
1完全中學學區劃分,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據人口、交通、社區、文
2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劃定之。
1完全中學學生之入學資格與方式、修業年限、成績考查、畢業條件等事項
2,在國民中學教育階段,依國民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在高級中學教
3育階段,依本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1完全中學學生,在國民中學教育階段,其應修課程,依國民中學課程標準
2或綱要之規定;在高級中學教育階段,其應修課程及學分,依本法及其相
3關規定辦理。
完全中學設備標準,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1完全中學為建立社區型中學特色,提供學生統整學習,得依高級中等學校
2教育實驗辦法之規定辦理教育實驗。
1完全中學採單一行政組織為原則,學校班級數以一年級至六年級合併計算
2。
完全中學之組織及其員額編制,依本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1完全中學專任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其每週教學時數,由各該主管教
2育行政機關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