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幼兒就讀公私立幼稚園學費補助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教育部最後異動 20131004已廢止
沿革(29 筆)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40039362B  號令、行
  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 0940009649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條;並自九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60142859C  號令、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 09600425162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
  文 10 條;並自九十六年八月一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70210043C  號令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 09700472702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第 3、6、10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教育部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教育部台國(三)字第 0970249322C  
  號令發布第 3、6 條修正條文自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三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80148660C  號令、行
  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 0980046739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教育部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四日教育部台國(三)字第 0980180446C  號
  令發布第 3  條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八月一日施行
5.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90165411C  號令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 09900515822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第 3、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教育部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日教育部臺國(三)字第 0990226866C  號令發
  布定自九十九年八月一日施行
6.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一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00167991C  號令、行
  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 10010569484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2
  、3、5、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教育部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教育部臺國(三)字第 1000205162C
  號令發布自一百年八月一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四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069038B  號
  令、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 10200453481  號令會銜發布廢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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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設籍直轄市、縣(市),並就讀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幼稚 園,且入學當學年度九月一日前滿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原住民幼兒。
第 3 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原住民幼兒,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上、下學期,依下 列規定補助其學費: 一、就讀公立幼稚園者,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收費規定,補助全 學期全額之學費。 二、就讀立案私立幼稚園者,每名幼兒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之原住民幼兒, 除前項學費補助外,並得依五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規定,申領經濟弱勢 幼兒加額補助。
第 4 條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籌措財源 ,增加補助額度或擴大補助對象。
第 5 條
各公私立幼稚園每學年度第一學期應於十月十五日前,第二學期應於四月 十五日前,將各該學期符合補助規定之幼兒名冊,報送直轄市、縣(市) 政府核辦。 本辦法補助之申請方式、應繳交資料、審查作業、發放方式及其他相關規 定,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第 6 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領補助者,不得重複申領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其他五歲 幼兒相關學費補助措施;其與其他中央政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 籌財源所補助之各項學前就學補助、津貼或減免措施併同申領時,合計申 領總額最高以其應繳之總費用為限。
第 7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撤銷並追繳之;涉及刑責者 ,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 二、違反第六條重複申領規定。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名頂替。 五、其他不正當方式冒領。
第 8 條
本辦法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原始支出憑證留存直轄市、縣(市)政府備 查。
第 9 條
依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核定暫緩就讀國民小學,並安置於公 私立幼稚園之原住民學齡兒童,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 10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