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費收費標準
命令廢止法規>教育部最後異動 20231226已廢止
沿革(4 筆)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30110442A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12017739 9A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審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或於教科圖書審定執照有效期間申請修訂教科圖書者,應依下列費額向徵收機關或其指定之帳戶一次繳清審定費:
一、申請審定:每套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二、申請修訂:每套新臺幣一萬元。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