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五十年十月十四日教育部(50)台參字第 13971 號令訂定發 布 2.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四月十七日教育部(59)台參字第 8044 號令修正發 布 3.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教育部(87)台參字第 87064282 號令發 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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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省、市公立博物館分別掌理地方歷史文物、自然科學及美術工藝品之調
2查、蒐集、整理、保管、展覽與研究,以推行社會教育為目的。
1各省、市至少應設置省、市立博物館一所,設二所以上者,其名稱冠以所
2在地地名及特性。各縣、市得設置縣、市立博物館。
1博物館之設立、變更及停辦,省、市立者,應由省、市政府函請教育部核
2准備案;縣、市立者,應由縣、市政府函請教育廳核准,並轉報教育部備
3案。
4申請設置時應開具左列各事項。
一、名稱。
二、地址。
三、編制員額。
四、經費 (分開辦費與經常費) 。
五、建築 (圖樣及說明) 。
六、藏品及設備 (詳報現有藏品及設備種類及件數) 。
七、章則。
八、事業計畫。
1博物館設置左列各組:
一、典藏組。
二、推廣組。
三、研究組。
四、總務組。
2前項各組得視地方情形,全部設置或合併設置。
1博物館設館長一人,綜理館務。省、市立者,館長薦任或簡任;縣、市立
2者,館長委任或薦任;分別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遴選合於本規程第八
3條資格之人員,報請各該主管機關依法任用之,並呈報上級教育行政機關
4備案。
1博物館各組設組長一人,技術員,幹事、助理幹事及雇員各若干人;省
2市立博物館得設置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縣、市立博物館得設
3置編審若干人。其員額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各館業務之繁簡規定之。
4前項人員由館長遴選合於本規程第八條資格之人員依法任用之,並呈報主
5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案。
1博物館設會計員一人,委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統計業務;人事管理
2員一人,委任,依法辦理人事業務,受各該館長之指揮,並分別受各該上
3級會計、人事機關之監督指揮。
1博物館職員資格如左:
一、省、市立博物館館長須大學相關科系畢業,曾任教育工作或博物館研
2究工作七年以上著有成績,學有專長,在學術上確有貢獻者。
二、省、市立博物館研究員、副研究員,縣、市立博物館館長須大學相關
3科系畢業,曾任教育工作或博物館研究工作五年以上著有成績,學有
4專長者。
三、省、市立博物館助理研究員,縣、市立博物館編審,須大學相關科系
5畢業,曾任教育工作或博物館工作四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四、省、市立博物館各組組長須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曾任教育工作或博物
6館工作三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五、省、市立博物館技術員、幹事,縣、市立博物館組長、技術員、幹事
7均須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須具有專門技術,曾任教育工作一年
8以上著有成績者。
1博物館之館務會議,由館長、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 (或編審)
2、各組組長組織之,以館長為主席,討論各項興革事項,每月開會一次,
3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
1博物館設經費稽核委員會,由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 (或編審)
2、各組組長及全體幹事互推三人至五人為委員 (會計、庶務不得兼任委員
3) 組織之。由委員輪流擔任主席,對於收支帳目為對內之查核,每月開會
4一次。
1博物館基於業務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延聘館內外有關人員或專家為委
2員,均為無給職。
1博物館應於每年度開始前,編具下年度事業進行計劃及經費預算書,呈報
2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核備案,並轉報上級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1博物館應於每年度終了後,編具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計算書,呈報主管
2教育行政機關查核備案,並轉報上級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1博物館經常費分配之標準,薪工不得高於百分之五十,事業及設備費不得
2低於百分之四十,辦公費佔百分之十。
博物館設備標準另定之。
博物館辦事細則由館訂之,並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案。
博物館應備齊各種財產目錄及展覽紀錄,以備查核。
本規程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