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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四月十二日教育部(61)台參字第 8046 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11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八日教育部(87)台參字第 87013217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7 條 (原名稱:國立中央圖書館辦理出版品國際交換事項辦法;新名稱:國 家圖書館辦理出版品國際交換辦法)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七日國家圖書館國圖事字第 1020002197B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辦法依國家圖書館組織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政府機關之出版品,其適合國際交換者,應視國家圖書館 (以下簡稱本館
2) 之實際需要,由有關機關提供若干份作國際交換之用。
1國內出版社或個人主動提供本館辦理國際交換之出版品,應經本館認可後
2處理之;其處理程序及寄發對象,由本館決定。
1國外交換單位提供之出版品,以本館為收件人者,相關進口報關手續由本
2館辦理。
1國際交換出版品經寄遞被退回,或通知領取,於一年內無人承領者,由本
2館全權處理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