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五月十四日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圖推字第 69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 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三日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圖推字第 1000001 155 號函撤銷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圖推字第 0990003786 號廢止令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圖推字第 1010003793 號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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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臺灣地區,係指臺灣省、台北市及高雄市而言。
1為加強本輔導地區公私立公共圖書館 (以下簡稱公共圖書館) 間之分工合
2作,建立分層輔導制度,共謀公共圖書館事業之發展,有關輔導責任區之
3劃分如左:
一、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應輔導臺灣省、台北市、高雄市之公共圖書
4館。
二、臺灣省立台中圖書館,應輔導臺灣省各縣 (市) 公共圖書館。
三、台北及高雄市立圖書館,應輔導各該市轄區內之公共圖書館。
四、臺灣省各縣 (市) 立圖書館或文化中心圖書館,應輔導各縣 (市) 所
5屬鄉、鎮、市立圖書館及社區村里閱覽室。
1各地區負有輔導責任之公共圖書館,應與轄區內各文教機構及公共圖書館
2密切聯繫,並謀公共圖書館間之合作,以促使圖書資源之共享。
1輔導內容,以經營公共圖書館技術服務與讀者服務及自動化資訊網路系統
2為主,其重要項目如左:
一、中外各類圖書資料及非書資料之蒐集、採購、交換、贈送、登錄、分
3類與編目。
二、圖書資料之典藏與書庫管理。
三、圖書資料之防蟲、防蛀、防潮、殺蟲、消毒與修補裝訂。
四、圖書資料之閱覽與流通。
五、參考諮詢服務有關之事項。
六、公共圖書館推廣服務有關之事項。
七、公共圖書館自動化事項。
八、公共圖書館建築、內部設備及規劃佈置等事項。
九、其他與公共圖書館經營技術及讀者服務有關之事項。
1輔導方式可以左列各項酌情辦理:
一、接受諮詢:各受輔導公共圖書館可就第五條所列舉之項目提出詢問,
2由負責輔導之公共圖書館根據事實需要作答。
二、調查統計:每年定期由各負責輔導之公共圖書館,以問卷、表格或派
3員實地調查等方式,將所得之數據資料予以分析統計,藉以了解輔導
4區內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之實況,作為建議改進之參考。
三、觀摩研討:由各負責輔導之公共圖書館策劃舉辦公共圖書館業務有關
5之觀摩研討會,分別邀請輔導區各公共圖書館從業人員參加,藉以增
6進新知,交流工作經驗。
四、每年由各負責輔導單位,召開轄區內公共圖書館業務研討會,藉以檢
7討業務得失;或視實際業務需要,舉辦專業研習會,以加強公共圖書
8館在職人員之進修。
五、專題演講:由各負責輔導之公共圖書館,分區舉辦公共圖書館學術專
9題演講,邀請輔導區各公共圖書館從業人員聽講,藉以增益新知,溝
10通觀念,提高服務品質。
1各地區輔導單位,得視實際情形邀請學者、專家、教育及文化主管機關代
2表組團前往轄區內各公共圖書館訪視、評鑑;倘遇有新設、停廢等重大事
3項,應函報上級主管機關核示。
1各地區輔導單位所需輔導經費均應按年度業務計畫編列預算執行,或報請
2主管機關予以專案補助。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六、編印輔導專刊、參考書目等,免費寄贈輔導區內各公共圖書館。
七、派員實地指導:各輔導區內公共圖書館在業務上,如確有需要專業人
11員前往指導,可經由書面申請,由各地區負有輔導責任之公共圖書館
12酌情派員作實地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