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中
1.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十日行政院(82)台孝授三字第 11763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2 條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主孝四字第 0940004788A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為推廣表演藝術活動及促進國際文化交流,特設置國立中正文化中心作業
2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1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2。
1本基金係依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非營業循環基金,以教育部
2為主管機關,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為管理機關。
本基金額度設定為新台幣三十億元。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各項演出節目門票等之勞務收入。
三、有關表演藝術文物及紀念品等銷售收入。
四、場地租金收入。
五、地下停車場停車費收入。
六、捐贈收入。
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八、其他有關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推展表演藝術活動支出。
二、促進國際文化交流支出。
三、節目製作與演出支出。
四、劇場工作研究發展支出。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其他有關支出。
1本基金應於國庫設立專戶保管。但應業務需要,經財政部同意者,得存入
2其他公營銀行。
1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預算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
2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1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在基金額度內,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
2分配賸餘處理。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國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