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中
1.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十一日教育部(85)台陸字第 85504577 號公告 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十一日教育部台(八八)陸字第 88016332 號函 即日起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一、曾於世界性、洲際性國際藝能競賽,獲個人獎或團體獎,持有具體證明文件者。
二、曾獲國際著名學術、文化、體育或藝術機構之褒獎或認定,持有具體證明文件者。
三、曾參加世界性或洲際性單項運動錦標賽,個人賽或配對賽之選手或其指導教練(含團體競賽之教練),持有具體證明文件者。
四、獲有博士學位或講師以上或比敘講師以上之專業人士,持有具體證明文件者。
五、大專院校畢業,現任高級中等學校之教師或校長職務滿三年以上,持有具體證明文件者。
六、目前在海外研究或進修之大陸學人或留學生,持有具體證明文件者。
七、曾就讀大陸藝術、體育專業學校或科系,持有畢業證書者。
八、曾獲大陸省(市)級以上傑出成就、個人獎或團體獎榮譽,持有具體證明文件者。
九、大陸省(市)級以上專業演藝團體或曾任主要表演職務,持有證明文件者。
十、瀕臨失傳之重要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經認定為臺灣地區所需者。
十一、古生物化石或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規定之中華古物現保存於大陸地區,持有具體證明文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