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身學習法施行細則
命令廢止法規>教育部最後異動 20140910已廢止
沿革(4 筆)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20166862A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日教育部臺教社(一)字第 1030128642B 號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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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細則依終身學習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終身學習機構辦理本法第三條第四款之非正規教育,不得依學位授予法規
定授予學位。
第 3 條
第 4 條
終身學習機構依本法第七條規定提供學習之內容,應考量民眾學習需求,
並就教育階段之層級及性質,注意其課程內涵之銜接及實施方式。
第 5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條規定設置或委託辦理社區大學,
應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 6 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規定建構學習網路體系,應輔導終身學習機構
建置終身學習資料庫,並相互連接,以促進資訊流通。
第 7 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輔導並獎勵終身學習機構,發展學習型
組織,應以公開、客觀之方式為之。
第 8 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建立各級各類回流教育制度,應研擬各
類學習方案,並鼓勵所屬學校提供學習機會,開辦各類推廣教育班次及在
職專班、在職班,招收在職人士重回學校學習。
第 9 條
各級政府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設立財團法人終身學習基金會,其任務如下
:
一、募集資金、整合終身學習資源。
二、補助辦理各類終身學習活動。
三、辦理國內、外終身學習交流活動。
四、辦理終身學習學術研討會、研習活動。
五、出版終身學習相關書刊。
六、辦理其他相關公益性終身學習事務。
第 10 條
第 11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