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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30002551A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六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00174472C 號令修正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教育部臺教社(一)字第 1030164 761B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機關或雇主推動員工帶薪學習制度獎勵辦法;新名稱:中央 政府推動建立員工學習制度獎勵辦法)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六日教育部臺教社(一)字第 1070135816B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 條條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辦法依終身學習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中央政府各級機關(構)及其主管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設立、立案或登記之法人及私立機構、團體。
1本辦法所定學習制度,得以帶薪、經費補助、公假或其他方式為之。
2依前項所定方式辦理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獎勵。
依本辦法申請獎勵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依下列程序審查:
一、中央政府各級機關(構)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將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送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審查。
二、中央政府各級機關主管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設立、立案或登記之法人及私立機構、團體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各該主管之機關提出申請;其主管之機關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將符合前條規定之初審合格名單及相關證明文件送本部審查。
本部就下列評審項目,衡酌申請獎勵對象之規模及特性進行審查,擇優獎勵:
一、訂有員工學習制度規定。
二、每年給予員工帶薪、經費補助、公假或其他方式學習之情形。
三、每年編列員工學習經費額度。
四、每年員工學習之人數占總人數比率。
五、其他與推動員工學習制度有關之事項。
前條審查作業,得由本部自行或委由其他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辦理。
本辦法所定獎勵方式,為公開發給獎牌、獎狀或其他獎勵。
依本辦法受獎勵者,其申請之文件及各項資料,有虛偽不實或違法者,得由本部撤銷其獎勵,並追回其獎牌、獎狀或其他獎勵。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及證明文件之範圍,由本部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