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製給個人資料複製本收費標準

命令廢止法規>教育部最後異動 20130315已廢止
沿革(8 筆)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70245402B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18 條;並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八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10087544C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短期補習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新名稱:短期補習
  班製給個人資料複製本收費標準)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五日教育部臺教社(一)字第 1020031691C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本標準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短期補習班,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且領有立案證書,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六條所定除語文類科外之文理 短期補習班。
第 3 條
申請製給複製本者,短期補習班得酌收費用;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