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教育部最後異動 20190419已廢止
沿革(8 筆)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二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三字第 0960001341A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三字第 0970000948A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11 條條文;並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三字第 0970006880A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九日行政院院授主基作字第 1080200317A  
  號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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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促進教育部所屬國立社會教育機構(以下簡稱國立社教機構)財務有效 運作,提高其營運績效,並加強社會教育推廣,特設置國立社教機構作業 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下設納入本基金之各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 算。 本基金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隸屬本基金之各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以 各該國立社教機構為管理機關。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門票及銷售收入。 三、場地設備管理、推廣教育及產學合作收入。 四、資產使用費、權利金及回饋金收入。 五、受贈收入。 六、本基金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展示策劃及蒐藏支出。 二、圖書資訊徵集、採編及閱覽支出。 三、研究發展支出。 四、推廣教育及產學合作支出。 五、銷售支出。 六、管理及總務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
第 5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6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7 條
本基金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 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9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 10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