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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七日教育部臺教社(四)字第 1060107864B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八日教育部臺教社(四)字第 1090113731B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九月三十日教育部臺教社(四)字第 1132403362A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 條條文 (原名稱: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新名稱:臺灣台語 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參加臺灣台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者,應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五百元。
2前項報名費,基於推廣臺灣台語及教育宣導之需,報名費減半收費為新臺幣二百五十元;十九歲以下考生免收報名費。
補發及換發考試合格證書,收取製作費新臺幣二百元。
本標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