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四十四年五月三十日教育部、蒙藏委員會會銜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六月十六日蒙藏委員會第 610595 號令、教育部(61 )台參字第 13933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月十六日教育部(81)台參字第 57047 號令、蒙 藏委員會(81)會藏字第 3157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教育部(90)台參字第 90070344 號令、蒙 藏委員會(90)台會蒙字第 3346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2、4 條條文; 並刪除第 5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30008101A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蒙藏學生在臺升學臨時辦法;新名稱:蒙藏學生升學優待辦 法) 6.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60062462C 號令修正發 布第 1、5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七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0990231087C 號令修正發 布第 5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080405A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9 條;並自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9.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九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40000707B 號令修正發布第 1、9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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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升學之蒙藏學生,其身分認定依蒙藏族身分證明條例之規定辦理,並應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委託大學辦理蒙語或藏語甄試合格。
1大學受託辦理蒙藏語甄試,應組成蒙藏語甄試委員會。
2蒙藏語甄試及格基準、甄試範圍、參加甄試資格等規定,經蒙藏語甄試委員會擬訂後由大學定之,並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蒙藏語甄試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甄試合格成績有效期間為二年。
1蒙藏學生參加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入學,除博士班、碩士班、學士後各學系招生不予優待外,依下列規定辦理;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
一、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五年制:
(一)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參加特色招生入學者,依其採計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技術校院四年制、二年制或專科學校二年制:
(一)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三、大學:
(一)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2前項第一款第一目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第一款第二目、第二款及第三款經加分優待後分數應達錄取標準。
3第一項所定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但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額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依本辦法升學經查有冒籍情事或資格不符者,應由學校依相關法令開除其學籍,並議處有關人員。涉偽造文書等違法行為者,並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依本辦法升學之蒙藏學生經錄取註冊入學後再轉校(院)、轉系(科)者,不得再享受本辦法之優待;經錄取後再重考者,亦同。
第五條規定,適用於一百零三學年度以後入學之學生。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2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