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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一月三日教育部(63)台參字第 140 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四月七日教育部(66)台參字第 8997 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教育部(68)台參字第 36071 號令 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50169225C 號令發 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為加強僑生課業輔導,提高僑生學業程度,專科以上學校 (以下簡稱各校
2) ,應利用假期舉辦僑生課業補習班。
1必修科目不及格需重讀或因轉學或轉系需補修轉入學系 (科) 基礎科目之
2僑生,始准參加假期僑生課業補習班補習。
1各校每學年舉辦僑生課業補習班以兩期為限,寒暑假各舉辦一期,或暑假
2各舉辦兩期。
1僑生以每期補習二至三科為原則,最多不得超過十學分;應屆畢業僑生得
2酌增加補習一科四學分。
1凡申請同一科目補習之僑生滿十名即可開班,每一班人數以十人至四十人
2為原則。情形特殊者,不足十名亦得開班。
1因僑生人數過少,無法自行開班之學校,得商請他校同意後,接收須補習
2之僑生參加性質相同之科目補習。
1除考試時間外,每一學分至少授課十六小時,實習 (驗) 一學分至少授課
2三十二小時。
1假期僑生課業補習班其成績處理規定如左:
一、凡補習成績及格者,應予承認並列入學期成績表內。不及格者,不予
2登記。
二、補習班考試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以六十分為及格。
1應屆畢 (結) 業生缺修學分合於本辦法第二條之規定參加假期僑生課業補
2習班補習成績及格者,准予列入該學年度畢 (結) 業。
1參加假期僑生課業補習班補習之僑生,應繳交之學雜費按學分計算。其標
2準比照夜間部規定辦理。各校所收補習費用,如有不敷鐘點費之開支得請
3教育部核實補助。
各校舉辦假期僑生課業補習班,得函請本部酌予補助行政費用。
1各校舉辦假期僑生課業補習班,應擬訂實施計畫 (含開設補習科目,各科
2參加僑生人數,任課教師每週授課時數等) 於開班前報部核備,其實施情
3形,應於補習結束後報部備查。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