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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七日教育部臺教文(六)字第 1070226815B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六日教育部臺教文(六)字第 1132501109A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參加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者,任一筆試科目應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三百元,口試科目新臺幣五百元。
2補發及換發考試合格證書,收取製作費新臺幣二百元。
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