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0)台體委競字第 01452 3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競字第 0920013824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競字第 0970008 100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三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競字第 1010009 722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 1010154558 號公告第 3 條序文、第 4 條第 1 項序文、第 2 款之附表 1、第 3 款之附表 2、第 4 款之附表 3、附表 4、第 5 條、第 7 條、第 8 條、第 9 條、第 11 條所列屬「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教育部」管轄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070025026B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運動科學研究及發展獎勵辦法;新名稱:運動科學研究發展 及人才培育獎勵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45016435 號公 告第 2 條序文、第 3 條第 1 項序文、第 4 條、第 6 條、第 7 條、第 9 條所列屬「教育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四年九月九日起 改由「運動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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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本法第二十六條所定各年齡層運動科學之研究、發展及運動科學人才之培育相關成果或著作,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向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獎勵:
一、申請期間截止末日前二年內所刊登或發表之成果或著作。
二、申請人自行設定專題且經一定研究方法及步驟而獲致成果或著作。
三、教師升等論文或碩(博)士學位論文。
1符合前條規定者,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至三十日,檢附下列資料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代表人)所屬機關、學校或團體備函。
二、申請人資料表一份。
三、申請書一份。
四、切結書及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契約書一份。
五、符合前條之成果或著作一份。
2其屬二人以上共同協力完成之成果或著作者,應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作為申請人提出申請,並附切結書一份。
本部得邀集運動科學研究及發展專家學者共同議定審查基準、程序及獎勵名額。本部受理前條申請案件,應於四個月內審結。
1本辦法獎勵之等第、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特優:一名;獎勵金新臺幣十萬元、獎座一座。
二、優等:以三名為原則;每名獎勵金新臺幣八萬元、獎座一座。
三、甲等:以五名為原則;每名獎勵金新臺幣五萬元、獎座一座。
四、佳作:若干名;每名獎勵金新臺幣三萬元、獎座一座。
2申請案件皆未達獎勵基準時,前項各款名額得予從缺。
依本辦法獲得獎勵者,由本部定期公開表揚。
依本辦法獲得獎勵之成果或著作,出版或再版時應加印「本著作獲教育部運動科學研究及發展專案獎勵」字樣,並贈送本部十冊。
依本辦法所送之申請資料,無論是否獲得本部獎勵,均不退還。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