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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競字第 0940009 217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 1010154558 號公告第 3 條、第 4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之權 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教育部」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一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110020414A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參加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者,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費用:
一、審定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於申請審定時繳納。
二、證書費:新臺幣五百元,於審定通過發給合格證書時繳納。
三、複查費:新臺幣五百元,於申請複查時繳納。
1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證書毀損、遺失或其登載事項有變更者,應檢具申請書、證明文件、切結書、二吋相片二張及證書費用,申請換發或補發證書。
2前項換發或補發證書費用,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